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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藏金终露馅,“暗度陈仓”一场空——揭秘珠海市香洲区福新珠宝行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17 16:10:58来源:南方网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珠海市香洲区福新珠宝行(以下简称“福新珠宝行”)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福新珠宝行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资金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款共计284.75万元,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1万元。2026年2月,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441.1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部分税费款已追缴入库。

购销数据严重背离,旺铺金店疑云初现

前期,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福新珠宝行2022年至2024年申报的应税收入累计900余万元,但所属期间购进货物金额近6000万元,采购成本超过申报收入的六倍,明显违背市场经营逻辑。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依法对福新珠宝行开展实地调查。该珠宝行地处珠海市核心商圈,曝光度高、人流量大,店内共有店员十余人,属于典型的人气旺铺。经走访周边商铺得知,2022年、2023年同等面积商铺年租金约40万元,到2024年,年租金更上涨至百万元。若按该珠宝行申报收入计算,其营业所得显然难以支撑其日常租金、人力成本及大额采购开支。

基于上述疑点,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福新珠宝行立案检查。

销冠排名现端倪,私户收款露马脚

在实地调查中,检查人员发现福新珠宝行办公室墙面悬挂有当月销售排名前三的员工排名表,该表显示三名员工当月销售额合计就超过了60万元。为核实该珠宝行申报收入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福新珠宝行的账簿资料、经营数据和销售报表,比对分析发现该珠宝行月均销售额约200万元,销冠排名表和销售明细数据基本可以相互印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福新珠宝行POS机对应的收款账户信息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签约信息等资料,发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约的收款账户是法定代表人谭寅私人账户,而非福新珠宝行的对公账户。

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福新珠宝行对公账户以及谭寅私人账户流水进行分析,发现谭寅私人账户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不同自然人。检查人员逐一梳理这些收入记录,并与该珠宝行的销售报表和产品价格进行比对,发现这些收入的金额与福新珠宝行店内商品单价高度吻合,且与销售报表中的销售明细基本一致。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谭寅私人账户每月向一批固定的私人账户转账,数额不等,经与有关人员核实,确认这些私人账户属于店内员工,上述款项为福新珠宝行向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经查实,2022年至2024年,福新珠宝行通过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共计571.81万元,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至此,福新珠宝行利用私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终被揭开。

隐匿收入证据确凿,铁证面前终受严惩

面对完整清晰的银行资金流水、账户关联记录等证据链,谭寅最终承认通过私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不按规定计入财务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接受处理处罚。经查实,福新珠宝行2022年至2024年期间少申报营业收入7097.28万元,少缴纳增值税51.90万元、消费税216.74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6年2月,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福新珠宝行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441.1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部分税费款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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