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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广东:综合运用自我纠正、调解和释法说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6-09-15 10:49:19来源: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税务系统探索行政复议全流程自我纠正、调解、释法说理,推动行政复议从“以裁定分”到“以调止争”、从“程序结案”到“实质化解争议”的转变。

《行政复议法》要求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自今年7月开始施行的《条例》进一步提出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这为我们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广东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浩林说。

广东是经济第一大省,拥有全国规模最大的经济税源和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呈现出案件量大、诉求多样、案情复杂的特点。广东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对标《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新要求,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全流程自我纠正机制,综合运用自我纠正、调解与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化解涉税费矛盾争议,规范执法,捍卫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广东省税务系统2025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333宗,其中近86%的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今年前6个月办理的900多件行政复议案件中,也大部分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全流程自我纠正,让争议早解决早预防

自我纠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条例》专门细化了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明确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同时,《条例》总则中明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这些规定将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节点大幅前移,实现从事后纠错向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延伸。

落实《条例》要求,广东税务系统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积极运用自我纠正机制结案,形成覆盖复议受理前、受理后的全流程自我纠正工作模式:对于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简单类型案件,侧重在复议受理前进行自我纠正。受理审查中如果发现被复议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复议机关积极引导被复议单位以撤销、履行等方式进行纠正,将矛盾化解在案件受理前,最大限度降低征纳双方时间成本;对于涉税稽查等案情复杂、争议分歧大的案件,则侧重在复议受理后开展自我纠正。案件审理中如果认为被复议行政行为存在疑点问题,复议机关会通过召开复议专题会议等形式,面对面与被复议单位沟通案件存在的问题,并在被复议单位认可相关疑点后,推动其主动自我纠正,避免程序空转,节约行政资源。

这一模式与《条例》鼓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切实把行政争议预防在源头、化解在前端的导向高度契合。同时,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个案问题,加强类案规范,系统深入地规范共性执法问题,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

以广东省某市A汽油站不服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的偷税行政处罚案件为例。该加油站不服有关处罚决定,向广东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广东省税务局经审理发现,税务稽查部门少算该加油站的加油收入,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随即召开复议专题会议。经过沟通,有关稽查局认可这一问题,主动进行自我纠正,撤销了原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及时挽回了有关税款损失。从发现疑点到推动纠正,整个流程顺畅高效,既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国家税款安全。

随着全流程自我纠正机制推行,全省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现案件难易有效分流,使有限的行政资源可以集中用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切实降低纳税人缴费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成本。

依法调解,让合理诉求有回应能落地

《条例》在调解方面作出了重要制度安排。其中,第四条明确将“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列为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之一;第六条进一步强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从制度层面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

相较此次修订前,《条例》将调解从“可以适用”升级为“应当加强”,强调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复议环节,避免程序空转。记者了解到,广东税务系统落实这一精神,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对案件进行初审,如果初审认为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而申请人确有待实现的合理诉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复议机关会同被复议单位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申请人的诉求,让合理诉求有回应、能落地。

广东省东莞市某自然人社保费征缴复议案件便突出体现了这种“调解”工作方式的价值。该自然人认为东莞市税务局不履行社保费征缴职能,向广东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广东省税务局受理审查后发现,相关职能实际在东莞市人社部门,随即要求东莞市税务局联系当地人社部门,共同向该自然人与涉案企业开展说理式执法。经过深入沟通与协调,涉案企业主动为该自然人补缴了社保费。“你们的执法有原则、有温度,从中我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该自然人事后专门向税务机关送锦旗表达谢意。

“一次调解,连接的是民心,彰显的是法治。这一案例表明,调解并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找准矛盾症结、协调多方力量、实质性解决申请人合理诉求的有效方式。”东莞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杨育彬这样总结其开展此次调解工作的心得。他说,《条例》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行政争议化解全过程,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条例》的鲜明导向,是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实践中,贯彻该调解精神,一个个矛盾争议在复议程序之内、进入诉讼之前得到化解。

释法说理,让化解争议转化为税法遵从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广东省税务部门还注重释法说理。在复议审查中,如果审查认为被复议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争议主要源于申请人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复议机关便协调被复议单位,主动联系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详细解释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和类案处理情况。申请人理解认可后,通常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争议进而得到解决。

广东省中山市某制造公司不服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作出的不准予出口退税决定案,争议就在释法说理中化解。受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中山市税务局经审查发现,复议申请书中存在6处事实表述与证据不符、对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的问题,随即组织港口税务分局与申请人沟通,进行三级联动释法说理:经办人逐项说明退税审核规范及纳税人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业务股长结合政策法规,说明关于退税申请不合规的条款;分局“一把手”从企业长远发展等角度对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申请人充分理解有关退税审核规定及自身申请存在的问题,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这极大压缩了复议审理时间,避免争议拖延至诉讼阶段,有效减轻了税企双方的争议处理成本。

港口税务分局局长吴晓博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总结了三点心得:一是把执法底数捋清楚,确保执法合法合规。收到行政复议相关文书后,分局第一时间对原先作出的不予退税决定开展全面复核,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各个环节逐一核查校验,最终确认该行政决定合法合规、事实依据充分。二是把政策规定讲透彻,充分打消企业疑问。本案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办税员对出口退税审核流程的法定要求不够了解,以为“申请材料齐全就能退税”。税务人员对照企业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与提交的佐证材料,逐条梳理存在的问题,细致进行政策辅导,使企业认识到问题所在。三是用心用情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打心底里认可税务处理。

从实际案例来看,办理复议案件充分释法说理,不仅有助于化解争议,而且可以让当事人真正理解税收政策、认同税务执法、提升税法遵从度,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这与《条例》总则中“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要求一脉相承。

通过推行税务行政复议全流程自我纠正、调解与释法说理,广东税务系统实现行政复议从“以裁定分”到“以调止争”、从“程序结案”到“实质化解”的转变。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认为,《条例》是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将修订前的“解决行政争议”表述升级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这一表述变化,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从被动裁决向主动治理的功能转型。广东税务系统探索的行政复议全流程自我纠正、调解与释法说理综合机制,正是对这一立法宗旨的生动实践。全省近86%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印证了该机制在有效化解争议、分流诉讼压力、提升治理效能方面的显著成效,也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广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赖先云表示,行政复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检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面镜子。《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为全省税务系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遵循。接下来,广东税务系统将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条例》要求。比如,《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强化了对行政行为适当性进行审查的要求。在税务行政争议中,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应纳税额、确定处罚幅度等裁量权时,复议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广东税务系统将持续通过下发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复议受理前案件审查力度,优化复议全流程自我纠正机制、调解和释法说理,让行政复议成为纳税人缴费人信赖的争议解决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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